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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簡介:
顏松濤
國小畢業,素人畫家,文史工作者
1996年油畫「三峽老街洋樓」入選台陽美展。
2003年台北縣縣長頒給93年度文化藝術人才貢獻獎
光棍在今天除了指單身漢外,也容易令人聯想到流氓。在明代,光棍近于「無賴」,也指稱恐嚇詐欺之人。在清代,光棍的含義逐漸複雜。專門懲治光棍的「光棍例」是近幾年法史界的關注之一,但光棍例因旗下人犯罪而產生的滿洲特色,向較為學界所忽略。筆者認為,首先明代光棍事例發展的部分歷史原因與懲處權貴屬下人相關,到清代則適用于懲處滿洲旗下奴僕。再者,光棍例被適用在社會各階層的不安定分子,與雍正朝陸續制定援用光棍條例定罪條例相關,光棍擬斬在施刑上有極佳的時效性,可以較快的懲治擾亂秩序者。乾隆朝適用光棍例的條例更涉及對聚眾鬧事恐嚇、詐欺、強姦的定罪。大陸刑法的流氓罪,名義上借鑒蘇聯法律,但在實踐上很可能還存留著清代制定光棍條例的心態。
關鍵字:光棍例、流氓罪、旗下人、滿洲特色、恐嚇取財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主編
*本文為中國政法大學2013年校級人文社會科學專案研究成果,同為中國政法大學青年教師學術創新團隊資助項目成果。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副教授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副教授
學術界通常認為,漢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實際上持這種觀點的人忽視一個重要問題,如果漢代有「科」這種法律形式,史載曹操制「甲子科」的原因「藩國難改漢朝之制」就不能成立。因為「科」如果是有獨立品格意義的法律形式的話,曹操將其作為自己制定法典的名稱,仍然是改變漢制,顯然於理難合。何況迄今為止,無論已公佈的出土《額濟納漢簡》中的「購賞科條」與《居延新簡》的「捕斬匈奴虜購償科別」,還是傳世文獻中「科」的記載,都無法證明漢「科」作為具有獨立品格意義的法律形式存在。程樹德將《唐六典》中「甲子科條」誤認為是指代「甲子科」,因此,「科條」不僅其含義無一例可作為漢「科」存在言之鑿鑿的證據,而且程樹德認為其作為「科」的全稱指代史亦無載。誤認「科」為法律形式者也並非空穴來風,史載之「科」不乏以律令為載體者,即法律條文、各種法律的稱呼,其本身即為律令。
關鍵字:漢、科、法律形式
*河北大學宋史研究中心教授,在宋代,以案例為基礎形成的斷例與制定法相互補充和配合,在司法審判活動中發揮了不可取代的作用。經過編修的斷例在體例上不斷規範化,逐漸趨同于成文律典,在立法和司法活動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性質既是法律形式,也是判例。宋代的斷例之所以能夠與制定法并行不悖,與斷例所具有的補充和變通功能密不可分。另外,斷例在宋代得到廣泛運用也不是偶然的,而是源自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
*河北大學宋史研究中心教授,在宋代,以案例為基礎形成的斷例與制定法相互補充和配合,在司法審判活動中發揮了不可取代的作用。經過編修的斷例在體例上不斷規範化,逐漸趨同于成文律典,在立法和司法活動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性質既是法律形式,也是判例。宋代的斷例之所以能夠與制定法并行不悖,與斷例所具有的補充和變通功能密不可分。另外,斷例在宋代得到廣泛運用也不是偶然的,而是源自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
關鍵字:宋代、斷例、法律形式、判例
法律生涯素描,資料主要來源於作者與楊教授的訪談記錄,參考楊教授相關著述而成。楊教授少年由大陸遷臺灣,青年由台大入紐約大學,先後在學界和政界擔任重要職務,卻始終保持一顆書生報國之心,雖百折而不回。楊教授在智慧財產權法、信託法、仲裁法、美國法等領域開疆辟土,又常懷憂國憂民之心,不斷謀求國家與民生的進步。楊教授之口述歷史,既是其個人之職業生涯記述,也是一代臺灣法律人的價值追求與精神風貌的凝練。
關鍵字:楊崇森、法律生涯、口述歷史
中國法律史學界熱議的話題。特別是隨著地方檔案的整理與開放,學者對該話題的探究逐步走向深入。吳佩林先生的《清代縣域民事糾紛與法律秩序考察》是近年來本領域中的一本力作。該著首先回顧了近三十年來的清代法律史研究進展,並著重介紹了主要檔案的整理狀況。其後,該著主要以南部縣檔案為依據,對清代地方社會的訴訟實態與訴訟中的若干細節問題做了詳細研究。在此基礎之上,作者總結了清代州縣在處置民事訴訟中以追求社會秩序的最大程度恢復的宗旨與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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